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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民初4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孟云与任际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云,任际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4323号原告:孟云,居民。被告:任际磊,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云诉被告任际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云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云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云负担。审判员  李兰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进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