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民初4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孟云与任际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云,任际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4323号原告:孟云,居民。被告:任际磊,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云诉被告任际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云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云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云负担。审判员 李兰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进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