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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薛峰利与西安美果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桂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峰利,西安美果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桂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2180号原告薛峰利。被告西安美果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泊爽,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桂武。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峰利与被告西安美果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桂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峰利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峰利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峰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3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原告。审判员  田秋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