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薛峰利与西安美果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桂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峰利,西安美果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桂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2180号原告薛峰利。被告西安美果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泊爽,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桂武。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峰利与被告西安美果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桂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峰利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峰利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峰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3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原告。审判员 田秋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