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1执3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文周与慈利县三鑫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周,慈利县三鑫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1执3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文周,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住慈利县南山坪乡。被执行人慈利县三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洞溪乡大田村。法定代表人陈海兵,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文周与慈利县三鑫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经过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慈利县三鑫矿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刘文周自愿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吴扬顺审判员 牟兵初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中正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