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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某公司诉刘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刘某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1360号原告某公司,住所地某区东风新村热源街2号。法定代表人仇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费某某,女,1973年2月3日出生。被告刘某某,男,其他自然概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苹苹人民陪审员  姜海涛人民陪审员  韩洪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