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2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2016)陕0112刑初332号李涛诈骗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2刑初33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涛,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2月3日因盗窃罪被咸阳市杨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6]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涛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婷婷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涛因缺钱预谋诈骗。2016年1月20日上午,被告人在西安市未央区红旗东路建材市场雇佣两辆货车,谎称需将两车木材运往武功县,并雇佣了两名装卸工。随后,被告人带领雇佣车辆和工人来到西安市未央区石化大道“通达”木材厂,向木材厂老板党某某谎称需要购买两车木材,在木材装好后又无法结清货款,便又以测量工程面积为由将承揽工程的张某某骗至木材厂,对党某某谎称张某某系其老板,被木材厂老板党某某识破并报警。民警赶到后将被告人现场抓获。经鉴定:涉案木材价值172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涛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户籍及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木材,价值172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0日至2017年1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康彦波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