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民初4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潘洁与江苏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江��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洁,江苏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永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3民初4163号原告:潘洁。被告:江苏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茅山镇句茅路17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周永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茅山镇900号(句茅路西侧17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周永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永林。原告潘洁与被告江苏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嘉酒店公司)、江苏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嘉开发公司)、周永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嘉酒店公司、美嘉开发公司、周永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美嘉酒店公司给付租金11166.02元,违约金2233.2元,合计13399.22元;2.被告美嘉开发公司、周永林对被告美嘉酒店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句容市茅山镇美加·东部假日A01幢103室的房屋出租给美嘉酒店公司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为十年,双方对租金、违约金的计算等进行了约定,被告美嘉开发公司对被告美嘉酒店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美嘉酒店公司共计结欠原告租金11166.02元未能给付。被告周永林书面承诺对被告美嘉酒店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清偿责���。被告美嘉酒店公司、美嘉开发公司、周永林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美嘉酒店公司、美嘉开发公司签订租赁经营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句容市茅山镇美加·东部假日A01幢103室的房屋出租给美嘉酒店公司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为十年,自2010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止。租赁期内,2010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的年租金按购房款195895元的5%计算,2015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止的租金按购房款195895元的6%计算。租金支付周期为半年一付,即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支付本年六月三十日至十二月三十日的租金,每年的六月三十日支付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至本年六月二十九日的租金。租赁期内,美嘉酒店公司如延迟向原告支付租金,延迟支付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年租金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美嘉开发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在该协议上盖章确认,保证原告的权益不受损害。2016年2月24日,经原告与美嘉酒店公司对账,美嘉酒店公司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载明2015年7月1日2016年6月30日,共计结欠原告租金11166.02元,并承诺于2016年8月30日前付清,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支付。后被告美嘉酒店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2016年7月17日,被告周永林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尽快还款,我个人愿意对前述租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对全体业主和李欣有效。”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美嘉酒店公司、美嘉开发公司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书以及被告周永林自愿提供连带清偿责任的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按约将房屋交付给美嘉酒店公司经营使用,美嘉酒店公司应按约支付租金,现被告美嘉酒店公司迟延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美嘉开发公司、周永林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潘洁租金11166.02元,支付违约金2233.2元,合计13399.22元;二、被告江苏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永林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被告江苏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江苏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被告江苏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永林对该诉讼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帐号: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代理审判员 ��雪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