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1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甘2921民初71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于1993年11月未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生育两个男孩,长子XX1,现年22岁,次子张XX2,现年18岁。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外出打工时受伤后在家生活,原告在外打工生活至今。置有共同财产:北瓦房五间。现原告起诉要求与��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家庭共同财产:北房五间归被告及两个孩子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永梅审判员 黄万胜审判员 仲海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淑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