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4863号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兴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更,总经理。被告石淑亭,女,3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诉被告石淑亭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审判员 穆启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泽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