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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马某与袁某1、袁某2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袁某1,袁某2,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9执243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男,1990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袁某1,女,1987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被执行人袁某2(系袁某1之父),男,1962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执行人刘某(系袁某1之母),女,1960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本院在执行马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某1、袁某2、刘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袁某1、袁某2、刘某长期在外地打工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审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长征审判员  赵 彧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栋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