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美执恢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朱善略、朱善武与海南浦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中雅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善略,朱善武,海南浦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中雅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有限公司,钱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美执恢字第186—2号申请执行人:朱善略,男。申请执行人:朱善武,男。以上两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陈美伶,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南浦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松。被执行人:海南中雅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松。被执行人:钱松,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万宁市公证处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万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1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南浦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中雅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有限公司、钱松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三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朱善略、朱善武借款本金452万元及利息(另计)、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另计);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4520元(暂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南浦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南国营蓝洋农场原油库南侧面积为XXX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因该土地使用权容积率不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少球⺀iwbnmiygkqilqg0cdj案件唯一码审判员吴秀菊审判员阳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李居凡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