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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旌德县新星电器配件厂、王建文与钱兴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旌德县新星电器配件厂,王建文,钱兴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109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旌德县新星电器配件厂,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孙村乡德山里。申请执行人:王建文。被执行人:钱兴旺,男,1977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大桥街***号,身份证号码3423211977********。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6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旌德县新星电器配件厂、王建文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目前尚未偿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钱兴旺在银行无存款,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如发现被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6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开刚审 判 员  张 宇代理审判员  丁健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万新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