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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1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辉诉吕占国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吕占国,蔡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81民初1374号原告:刘辉。被告:吕占国。被告:蔡勇。原告刘辉与被告吕占国、被告蔡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占国、被告蔡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所欠劳务费13000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吕占国、蔡勇承包麻城市艳阳天大酒店装修工程,叫原告在他的工地做事,在装修过程中,原告负责木工部分装修,装修完工后,原被告进行了结算,被告应当支付我15000元劳务费,当时支付了2000元,剩下的13000元一直未付。后经我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拒付。经过本院审查,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本院予以确认并记录在卷。本院经过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吕占国、蔡勇承包麻城市艳阳天大酒店装修工程,叫原告在他的工地做事。原告负责木工部分装修,装修完工后,原被告进行了结算,二被告下欠原告15000元劳务费并出具了欠条,被告当时支付了2000元剩下的13000元一直未付。本院认为:原告刘辉与被告吕占国、被告蔡勇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明确,二被告下欠原告劳务费13000元,事实清楚。二被告应按欠条的约定支付劳务费1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故对原告要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劳务费1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占国、被告蔡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辉劳务费13000元。逾期未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处理。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被告吕占国、被告蔡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姜 辉审判员 张午明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