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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民终1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景强强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强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民终19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圣雪绒蓝山名邸21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强强,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上诉人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景强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2016)宁0121民初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愿意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于2016年10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旭霞审 判 员  邢雪梅代理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小茹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