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12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永梅与安徽省芜湖市双虎塑管有限公司、凌家顺、戴元柱、陈柏松、王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永梅,安徽省芜湖市双虎塑管有限公司,凌家顺,戴元柱,陈柏松,王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2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永梅,女,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安徽省芜湖市双虎塑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凌家顺,总经理。被执行人凌家顺,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戴元柱,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执行人陈柏松,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被执行人王钟,男,1979年9月15日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双虎塑管有限公司股东,住繁昌县。申请执行人马永梅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芜湖市双虎塑管有限公司、凌家顺、戴元柱、陈柏松、王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镜民一初字第003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戴元柱的工资、奖金等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受聪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书记员 曹 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