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26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俊琪、黄宗仁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俊琪,黄宗仁,吴可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26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俊琪,男,汉族,1989年9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申请执行人黄宗仁,男,汉族,1993年4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吴可楠,男,汉族,1971年4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2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可楠的银行存款、收入74525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阳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