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1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栾谋谋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1393号原告:栾某某被告:吴某某原告栾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栾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栾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2元,减半收取计866元,由栾某某负担。审判员 杭天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拜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