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刑终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方世平、肖宏进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世平,肖宏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终1054号原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世平,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池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池州市贵池区。2013年9月13日因盗窃被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4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6年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2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肖宏进,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池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池州市贵池区。2010年12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6月2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世平、肖宏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浙1003刑初78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方世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肖宏进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作案工具撬锁工具七把、白手套一双等,予以没收。被告人方世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世平以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世平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准许撤诉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世平撤回上诉。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3刑初7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坚审 判 员 李如省审 判 员 陈 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卢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