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民撤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章熙龙与被告项武、张春梅、朱小燕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熙龙,项武,张春梅,朱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撤5号原告:章熙龙,男,1989年9月24日生,汉族。被告:项武,男,1975年1月11日生,汉族。被告:张春梅,女,1989年2月14日生,汉族。被告:朱小燕,女,1979年4月19日生,汉族。关于原告章熙龙与被告项武、张春梅、朱小燕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审理中,原告章熙龙称与各被告的纠纷已经解决,故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因已与各被告解决纠纷,故申请撤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熙龙撤诉。审 判 长 张 娟人民陪审员 李国俭人民陪审员 张庆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文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