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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祥毅与王玉洪、淇县裕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祥毅,王玉洪,淇县裕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228号申请执行人李祥毅,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玉洪(又名王小四),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淇县裕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法定代表人:李习月,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祥毅申请执行王玉洪、淇县裕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李祥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李祥毅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志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