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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57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唐晓华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康腾家居用品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晓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康腾家居用品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5769号原告:唐晓华,女,汉族。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康腾家居用品店。经营者:曹华伟。上列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晓华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缓交),由原告负担,并应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欧翠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嘉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