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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执4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陈顺根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陈顺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430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被执行人陈顺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03民初148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顺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顺根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顺根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顺根(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80的存款人民币6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欣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