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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4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姜某某,第三人安徽大牧禽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姜某某,安徽大牧禽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初63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王钧,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回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姜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第三人:安徽大牧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镇胡岗村。法定代表人:曹正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姜某某,第三人安徽大牧禽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振涛代理审判员  刘玲玲人民陪审员  王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文辉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