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24执恢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某某、肖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某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4执恢803号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春城南路99号。法定代表人刘晴明,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肖某某。本院在执行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某某、肖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佑 成审判员 廖 洞 波审判员 ��命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 胜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