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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执3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茅洲俊、徐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茅洲俊,徐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3024号申请执行人茅洲俊,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徐燎,男,1983年9月3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台天商初字第019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徐燎偿还申请人茅洲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元、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徐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法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