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民终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河南新雅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库车正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库车成强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新雅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库车正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库车成强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民终14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新雅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碧圃巷21号院。法定代表人:王朝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臣,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碧波,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库车正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库车县阿格乡政府以西三公里217国道以南。法定代表人:董继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伟,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库车成强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库车县东城东大沟居民新商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洪博,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河南新雅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库车正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库车成强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车县人民法院(2016)新2923民初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库车县人民法院(2016)新2923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库车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新雅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68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史 颖代理审判员 范 红 霞代理审判员 哈里旦坎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