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1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蒋祝平与徐建兴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祝平,徐建兴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1101号原告:蒋祝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炳达,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兴。原告蒋祝平与被告徐建兴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祝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80元,减半收取6140元,由原告蒋祝平负担。审判员 任洪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佳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