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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1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蒋祝平与徐建兴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祝平,徐建兴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1101号原告:蒋祝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炳达,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兴。原告蒋祝平与被告徐建兴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祝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80元,减半收取6140元,由原告蒋祝平负担。审判员  任洪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佳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