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5民初40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翁洪英与吴瑞兴、胡某、胡仁雄、林秀香、平安财保莆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洪英,吴瑞兴,胡某,胡仁雄,林秀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5民初4096号原告:翁洪英,女,194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宇,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吴瑞兴,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荣,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胡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永(系被告胡某之祖父),男,194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胡仁雄(系被告胡某之父),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秀香(系被告胡某之母),女,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莆田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荔城路东侧和成天下3号楼81-82号一至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746385023T。代表人:王银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权,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洪英与被告吴瑞兴、胡某、胡仁雄、林秀香、平安财保莆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洪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仁雄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翁洪英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洪英撤回对被告胡仁雄的起诉。审判员 林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燕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