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民初3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邵惠霞与被告王军宇、被告包银斯琴、被告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惠霞,王军宇,包银斯琴,刘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3民初3101号原告:邵惠霞,女,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羿亚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军宇,男,199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包银斯琴,女,1995年11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刘明,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邵惠霞与被告王军宇、被告包银斯琴、被告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羿亚杰、被告王军宇、包银斯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20000元。事实理由:2016年5月19日,第一、二被告因家中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当时承诺28天后归还,第三被告为其担保,三被告共同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此款经原告索要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王军宇、包银斯琴辩称,借款不属实,我当时确实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欠条是双倍的欠条。2016年5月19日从原告处拿了5000元,然后把利息扣除后给了我3750元,当时打的是20000元的欠条。原告当时称双方都认识,不可能去告我。2015年5月20几号又借了5000元,扣除了利息后给了我2000元,这个2000元也是在20000元欠条中计算的。我们到月后偿还钱,原告要求偿还利息,2016年6月19日我给原告2500元利息,接连三个月一共偿还了7500元利息。后原告称要求我偿还原告的本金就可以了,等第二个月时又要求偿还10000元本金,后原告就起诉我们了。我同意再偿还原告2500元,利息可以按银行利率计算。被告刘明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军宇、包银斯琴系夫妻关系。2016年5月19日,被告王军宇向原告借款20000元,承诺28天后归还,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枚,被告刘明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此款经原告索要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是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持有20000元欠条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被告王军宇、包银斯琴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现只欠2500元,但二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对被告王军宇、包银斯琴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本案中,被告王军宇、包银斯琴为夫妻关系,且未提交证据证明为个人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包银斯琴偿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借款时未约定保证方式,故保证人刘明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军宇、包银斯琴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邵慧霞借款20000元;二、被告刘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王军宇、包银斯琴、刘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艳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洪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