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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民终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芦玉芹与郝宝清、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芦玉芹,郝宝清,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民终9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芦玉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宝清。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萍,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杰,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明,总裁。上诉人芦玉芹因与被上诉人郝宝清,原审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涯社区)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芦玉芹、被上诉人郝宝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萍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天涯社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芦玉芹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向网站提供的素材基本属实,不属于捏造虚假事实,不存在名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本案的原因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租赁经营的养殖场进行野蛮拆迁,被上诉人为了私利,在配合政府拆迁中,不遵守先补偿安置后征收拆迁的法律规定,在上诉人不同意补偿条件、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上诉人雇佣社会人员闯入上诉人的住处,绑架并打伤上诉人夫妇。继而被上诉人组织人员推倒了上诉人的养殖场,导致上诉人饲养的约30000只鸡、200只羊陆续死亡,经咨询专家为中毒死亡,直接造成上诉人巨大经济损失。二、2016年5月16日派出所对上诉人的询问笔录是在对上诉人实行人身强制后,威逼上诉人签名摁手印,笔录的内容是不真实的。上诉人有家难归,四处流浪,更不敢到法院应诉,所以才出现了一审的缺席审理,但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事实是不真实的,原审据此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应予纠正。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郝宝清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捏造事实,诋毁被上诉人并发布侵权文章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被上诉人的名誉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属实,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天涯社区未答辩。郝宝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芦玉芹立即停止侵权,删除网站上的涉案报道及转载链接,并责令芦玉芹在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站、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网站、天涯社区天涯论坛板块、东营大众论坛公开发布致歉声明,持续一个月,消除影响;二、芦玉芹支付郝宝清精神损害赔偿1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公证费用8711元,律师代理费7800元,共计116511元;三、天涯社区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四、芦玉芹、天涯社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27日,在天涯社区天涯论坛中出现标题为“山东东营村霸郝宝清毒死3万只鸡200只羊还活埋我夫妇”的文章,并附图片。文章摘录如下:“东营村霸大队支书郝宝清为了截留拆迁补偿款强逼我接受不公平协议,雇佣hei社会分子蒙面两次深夜撞开门闯入我家,把我们绑出去推到坑里要活埋。我们被打得遍体是伤。深夜,村霸郝宝清组织大量机械,把养鸡场的一切及我家的全部家当推成一片废墟。……2013年8月15日开始,鸡开始出现死亡,找到兽医鉴定,是中毒。几天内,3万只鸡全部死亡。鸡死了十来天后,200只羊陆续开始死亡。……”文章开头附“举报人:芦玉芹电话:1835464****住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滨溪东路66号”,文章最后附“我对本文的真实性及发帖转帖行为负法律责任”,并附芦玉芹身份号码。后华生论坛、网易新闻论坛、网易旅游论坛、羌溪花园论坛、红豆社区、东营大众论坛、汴梁知事微信公众号、东营吧、博客中国中出现题为“山东东营村霸郝宝清毒死我3万只鸡200只羊致省书记姜异康的信”、“山东东营村霸郝宝清毒死我3万只鸡200只羊致市委书记申长友的信”、“山东东营村霸郝宝清绑架活埋我夫妇赵豪志市长您就不敢管?”“实名举报!东营胜利街道辛镇村支书郝宝清强拆!绑架活埋芦玉芹夫妇!”“求救!山东东营最牛村支书、村霸郝宝清绑架活埋芦玉芹夫妇!”等文章,内容基本一致。2016年5月16日,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胜利派出所对芦玉芹进行询问,芦玉芹在询问笔录中认可以下主要内容:网络上发布的文章均系芦玉芹为达到制造影响,多要赔偿款的目的,给他人提供照片和资料并授意他人在网络发布。文章中的内容除芦玉芹养殖场的房子被拆是真实的以外,其余内容包括“郝宝清安排人毒死我家养殖场里的3万只鸡200只羊”、“郝宝清安排人殴打、活埋我和我老公陈茂会夫妇”等内容均不属实。郝宝清在庭审中表示其与芦玉芹个人之间之前没有纠纷,因芦玉芹的违章建筑被拆除,芦玉芹编造事实以制造影响。另查明,郝宝清在发现涉案文章及图片后未通知天涯社区采取相关措施,天涯社区在收到本院诉讼文书后于当日即2015年10月26日将与郝宝清有关的11个帖子及转载链接全部删除,并向本院提供了发帖人的用户注册信息。华生论坛、网易新闻论坛、网易旅游论坛、羌溪花园论坛、汴梁知事微信公众号、东营吧、博客中国的相关文章已经被删除,红豆社区、东营大众论坛上的相关文章尚未删除。郝宝清为保全证据支付公证费800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7800元,郝宝清主张为制作证据保全的公证书在东营区虹美彩扩中心花费照相冲洗费用711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公民的名誉。虽然网站上出现的文章并非芦玉芹亲自书写,但系芦玉芹为他人提供素材授意他人书写并发布。网络媒体发布的涉案文章中的内容并非对事实的真实描述,属于捏造虚假事实,故芦玉芹主观上存在着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涉案文章及图片被多个网站以原标题或更改标题的形式刊登,内容基本一致,并被多名网友点击或跟帖留言,其公开、广泛的传播,必然会造成社会公众对郝宝清评价的降低,导致其名誉受损,因此芦玉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网络信息的特殊性,天涯社区无法主动发现和审查相关帖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其在网站公布了用户注册协议、投诉流程,并在收到本院诉讼材料后,及时删除相关帖子并向本院提供发帖人用户注册信息,避免了影响的扩大,尽到了网络公司应尽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天涯社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郝宝清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因红豆社区、东营大众论坛上的相关文章尚未删除,郝宝清要求芦玉芹立即停止侵权的请求,予以支持。芦玉芹的行为影响了郝宝清的名誉,郝宝清要求芦玉芹公开发布致歉声明,予以支持,但要求持续1个月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定为1周的时间。根据郝宝清的诉讼请求及证据保全的公证书中体现的网站,芦玉芹发布致歉声明的网站应为:天涯论坛、网易新闻论坛、网易旅游论坛、东营大众论坛、东营吧、汴梁知事微信公众号,郝宝清只能要求芦玉芹在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站发布致歉声明,诉讼请求中的其他网站属于扩大致歉声明的发布范围,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郝宝清花费的公证费、律师代理费属于郝宝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属于财产损失,芦玉芹应予赔偿。郝宝清无其他证据证明照相冲洗费用属于公证必须花费的费用,不予支持。郝宝清因芦玉芹的网络侵权行为致使名誉受损,郝宝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但郝宝清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过高,依法予以调整。芦玉芹、天涯社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部分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七)(八)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芦玉芹立即停止侵权,删除红豆社区、东营大众论坛上的涉案文章及转载链接;二、芦玉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天涯论坛、网易新闻论坛、网易旅游论坛、东营大众论坛、东营吧、汴梁知事微信公众号向郝宝清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并持续一周,具体内容须经原审法院审核;三、芦玉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郝宝清财产损失15800元;四、芦玉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郝宝清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五、驳回郝宝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3元,由郝宝清负担890元,芦玉芹负担193元。二审期间,上诉人芦玉芹提交了证据:证据一、绿色、红色胶带半米。拟证明2013年12月8日晚上9:00左右,芦玉芹被陌生人绑架,但陌生人都戴着口罩、眼镜,不知道是谁;提交证据二、照片12张。拟证明芦玉芹夫妇所有的车辆被不明身份的人砸了;芦玉芹及其丈夫被不认识的人打了;芦玉芹饲养的鸡是被人下药毒死,芦玉芹怀疑是某人所为,但不能确定;镇上工作人员到养殖场处理问题时没有请点鸡的个数。被上诉人郝宝清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有异议,该组证据与本案及被上诉人无关。对上诉人芦玉芹提交的证据,本院分析认为,对证据一,上诉人芦玉芹无法证明该胶带与被上诉人郝宝清有关,该证据与本案争议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可;对证据二,上诉人无法证明照片中反应的事实系被上诉人郝宝清所为,且上诉人自己也不确定具体行为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被上诉人郝宝清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原审判决芦玉芹停止侵权并向郝宝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是否正确。上诉人芦玉芹曾于2016年5月16日在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胜利派出所接受询问。芦玉芹于二审中向本院提交证据调取申请书,申请调取该询问笔录制作过程的视频资料,但经本院调查,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胜利派出所在制作该询问笔录的过程中并未留存视频资料,因该视频资料客观上不存在,本院未能调取。但该询问笔录经由芦玉芹签字和捺印确认,芦玉芹虽称该询问笔录所记录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但其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该询问笔录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该询问笔录中载明的内容,芦玉芹授意他人在天涯社区天涯论坛等网络媒体中发布“山东东营村霸郝宝清毒死3万只鸡200只羊还活埋我夫妇”等文章属捏造虚假事实、散布虚假言论,并且芦玉芹在二审庭审中也表示其并不确定给其造成伤害的具体行为人,在此前提下,芦玉芹授意他人肆意发布针对郝宝清的上述文章必然会造成社会公众对郝宝清产生贬损性评价,使郝宝清的名誉受损,芦玉芹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原审判决芦玉芹停止侵权并向郝宝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原审被告天涯社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83元,由上诉人芦玉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文强代理审判员  崔海霞代理审判员  郭明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玉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