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5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恩平市瑞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梁荣贵、恩平市秦陶建材陶瓷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平市瑞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荣贵,恩平市秦陶建材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5民初702号原告:恩平市瑞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沿江路一号。法定代表人:何振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栋材,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梁荣贵,男,汉族,1962年10月5日出生,住恩平市磷肥厂*号、恩平市。被告:恩平市秦陶建材陶瓷有限公司(原名恩平市奥河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北郊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8578622—5。法定代表人:梁少雄。原告恩平市瑞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梁荣贵、恩平市秦陶建材陶瓷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恩平市瑞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栋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荣贵、恩平市秦陶建材陶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恩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江恩法民二初字第113号、第1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借款人梁艺华及被告梁荣贵、恩平市秦陶建材陶瓷有限公司等担保人均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的义务,经原告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现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至今未执行终结。2011年9月16日,原告与被告梁荣贵签订《抵押合同》,由被告梁荣贵提供位于恩平市进职村委会侧、草坯寨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恩府国用(2000)第00093号]及上盖的三层钢混结构厂房作为抵押物,对借款人梁艺华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其中,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于2011年9月16日在国土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三层钢混结构厂房由于无办房产证,无法办理抵押登记。原告对被告梁荣贵的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厂房有抵押权,对其拍卖所得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2011年9月16日,原告与被告恩平市秦陶建材陶瓷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由被告恩平市秦陶建材陶瓷有限公司提供存放于其车间内的机械设备(包括:直径2.6米单段式水冷工艺煤气站2座、直径3.4米单段式水冷工艺煤气站2座、14吨球磨机10台、40吨球磨机4台、60吨节能型球磨机4台、PD6000型喷雾干燥塔1座、3200型喷雾干燥塔1座、KD4800压机1台、KD3800C压机2台、瑞典富豪VP575发电机组3台、窑炉、干燥生产线1条)作为抵押物,对借款人梁艺华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于2011年12月16日在工伤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对被告恩平市秦陶建材陶瓷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有抵押权,对其拍卖所得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恩平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对处分被告梁荣贵的抵押物位于恩平市进职村委会侧、草坯寨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恩府国用(2000)第00093号]的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2、原告对处分被告梁荣贵的抵押物位于恩平市进职村委会侧、草坯寨的三层钢混结构厂房的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3、原告对处分被告恩平市秦陶建材陶瓷有限公司(原奥河陶瓷公司)的机械设备(包括:直径2.6米单段式水冷工艺煤气站2座、直径3.4米单段式水冷工艺煤气站2座、14吨球磨机10台、40吨球磨机4台、60吨节能型球磨机4台、PD6000型喷雾干燥塔1座、3200型喷雾干燥塔1座、KD4800压机1台、KD3800C压机2台、瑞典富豪VP575发电机组3台、窑炉、干燥生产线1条)的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在诉讼期间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营业执照,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梁荣贵身份证、被告恩平市秦陶建材陶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两被告的主体资格;3、(2013)江恩法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4、(2013)江恩法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证据3、4证明原告对被告的债权已经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5、借款合同(20110916私字第01号);6、抵押合同(主合同编号:20110916私字第01号);7、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据5-7证明原告对被告梁荣贵的恩平市进职村委会侧、草坯寨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恩府国用(2000)第00093号]及上盖的三层钢混结构厂房有抵押权;8、抵押合同,是被告恩平市秦陶建材陶瓷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设备抵押合同;9、动产抵押登记证;证据8、9证明原告对被告恩平市秦陶建材陶瓷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有抵押权;10、保证合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证明梁少雄与恩平市秦陶建材陶瓷有限公司和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1、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被告恩平市秦陶建材陶瓷有限公司原名恩平市奥河陶瓷有限公司,是于2013年7月18日核对变更登记企业名称的。被告梁荣贵、恩平市秦陶建材陶瓷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在诉讼期间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6日,原告与案外人梁艺华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梁艺华向恩平市瑞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500000元用于流动资金。后由于梁艺华未还款,恩平市瑞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借款人梁艺华及保证人、抵押人诉至本院,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江恩法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梁艺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0元(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罚息以2500000元为基数从借款期届满的次日起至本院确认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计付)给原告恩平市瑞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二、被告梁荣贵、恩平市奥河陶瓷有限公司、恩平市汇盈陶瓷工业有限公司、梁少雄对被告梁艺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恩平市瑞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2011年9月16日,原告与被告梁荣贵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约定由被告梁荣贵提供位于恩平市进职村委会侧、草坯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恩府国用(2000)第00093号]作为抵押物,为借款人梁艺华在合同编号为20110916(私)字第01号借款合同中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所列的借款金额、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该《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1年9月16日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2011年9月16日,原告与被告恩平市秦陶建材陶瓷有限公司(原名恩平市奥河陶瓷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由被告恩平市秦陶建材陶瓷有限公司提供存放于其车间内的机械设备(包括:1、直径2.6米单段式水冷工艺煤气站2座;2、直径3.4米单段式水冷工艺煤气站2座;3、14吨球磨机10台;4、40吨球磨机4台;5、60吨节能型球磨机4台;6、PD6000型喷雾干燥塔1座;7、3200型喷雾干燥塔1座;8、KD4800压机1台;9、KD3800C压机2台;10、瑞典富豪VP575发电机组3台;11、窑炉、干燥生产线1条)作为抵押物,为借款人梁艺华在合同编号为20110916(私)字第01号借款合同中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所列的借款金额、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该《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1年12月16日在原恩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另查明,2011年9月16日,恩平市瑞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借款人梁艺华、保证人梁少雄、恩平市奥河陶瓷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保证人梁少雄、恩平市奥河陶瓷有限公司对20110916(私)字第01号借款合同中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记录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属抵押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被告梁荣贵提供位于恩平市进职村委会侧、草坯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恩府国用(2000)第00093号]作为抵押物,为梁艺华向恩平市瑞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500000元提供担保,并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上已经设立了抵押权。对于该国有土地上建筑物是否设立了抵押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设立抵押,其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建筑物亦应当视为一并抵押。但由于该国有土地上建筑物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故债权人只能就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变卖或折价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恩平市秦陶建材陶瓷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将存放于被告恩平市秦陶建材陶瓷有限公司车间内的机械设备(包括:1、直径2.6米单段式水冷工艺煤气站2座;2、直径3.4米单段式水冷工艺煤气站2座;3、14吨球磨机10台;4、40吨球磨机4台;5、60吨节能型球磨机4台;6、PD6000型喷雾干燥塔1座;7、3200型喷雾干燥塔1座;8、KD4800压机1台;9、KD3800C压机2台;10、瑞典富豪VP575发电机组3台;11、窑炉、干燥生产线1条)作为抵押物,为梁艺华向恩平市瑞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500000元提供担保,该合同已经生效,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该机械设备上已经设立了抵押权。债权人有权就上述财产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梁荣贵、恩平市秦陶建材陶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恩平市瑞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梁荣贵位于恩平市进职村委会侧、草坯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恩府国用(2000)第0009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原告恩平市瑞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恩平市秦陶建材陶瓷有限公司提供存放于其车间内的机械设备(包括:1、直径2.6米单段式水冷工艺煤气站2座;2、直径3.4米单段式水冷工艺煤气站2座;3、14吨球磨机10台;4、40吨球磨机4台;5、60吨节能型球磨机4台;6、PD6000型喷雾干燥塔1座;7、3200型喷雾干燥塔1座;8、KD4800压机1台;9、KD3800C压机2台;10、瑞典富豪VP575发电机组3台;11、窑炉、干燥生产线1条)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恩平市瑞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梁荣贵负担50元、被告恩平市秦陶建材陶瓷有限公司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日稳代理审判员 姚伟强人民陪审员 黎树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书 记 员 冯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