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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6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米六子与石爱龙、米彦龙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爱龙,米六子,米彦龙,平山县大吾乡田兴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民终69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爱龙,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平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旦,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平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米六子,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平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华,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米彦龙,男,1970年2月1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平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山县大吾乡田兴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安进军,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彦彦,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爱龙因与被上诉人米六子、米彦龙、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回一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爱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旦、被上诉人米六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爱龙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米六子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被上诉人村委会与上诉人协商,上诉人出钱盖村办公室和戏楼,作为回报,上诉人在戏楼两边及院内建住宅楼作为工程款,被上诉人村委会是发包方。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上诉人不欠被上诉人米彦龙工程款,被上诉人米彦龙与被上诉人米六子是雇佣关系。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米彦龙在多个工地的欠款不承担责任。三、一审程序违法,上诉人住平山县平山镇东关村南小街4号,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上诉人石爱龙当庭补充如下上诉理由:本案被上诉人多人不知道此事,也未到工地干过活,是诉讼代表人身份,建议核实被上诉人身份;米彦龙在西义羊村和寒虎河村也承包工地,在平山镇政府工作人员主持下,米彦龙给被上诉人打总欠条是三个工地的,上诉人管田兴工地,另两个工地施工方不是上诉人;一审令上诉人石爱龙承担连带责任不合适。被上诉人米六子辩称:上诉人石爱龙与村委会的施工合同证实被上诉人作为实际劳动者进行施工;一审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一审多次通知上诉人石爱龙到庭,其以各种理由拒不到庭,最后公告送达;上诉人未将南义羊村和寒虎河村两处工地工程款算在新民居工程款内,有平山县劳动监察大队、上诉人石爱龙和米彦龙对账单及调查笔录证实。被上诉人村委会书面答辩称:上诉人石爱龙无偿为被上诉人重建戏楼和办公室,无需再向被上诉人支付土地补偿费,上诉人石爱龙称出钱盖戏楼和办公室抵顶工程款没有合同约定,不能成立;上诉人石爱龙独立开发建设新民居,发包方是上诉人石爱龙,被上诉人不出资不施工、也不从中受益,不是工程发包方、开发商,也不是建筑商,对上诉人石爱龙及米彦龙欠付工人的工资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审公告程序合法。被上诉人米彦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一审查明,2013年9月8日,被告田兴村委作为甲方、被告石爱龙作为乙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内容为“一、工程概况:由于原文化中心属80年代建成,距今已30多年,其南邻紧靠大川渠,由于常年浸泡,造成地基下沉,墙体多处开裂,属于危房。二、工程名称、概况、地点:1、工程名称田兴村文化活动中心(戏楼)、新民居;2、工程概况:文化活动中心一处(戏楼)、新民居一处;3、文化活动中心约平方米,新民居4300平方米;4、工程地点:田兴村原文化中心旧址(旧戏楼)。三、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四、承包内容村文化活动中心一处(含村委办公楼)、新民民一处归乙方开发。五、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六、工程期:本工程工期为:自2013年9月8日开始至2014年9月止,总工期350天。如遇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工期顺延。七、工程施工方式:乙方负责无偿为田兴村委会建文化活动中心一处(含村委办公楼);2、文化活动中心两侧剩余土地由乙方作为新民居建设。3、新民居竣工由乙方根据本村经济状况定价出售,优先考虑拆迁户,必须保证居民水电暖配套齐全。4、乙方按甲方本村的总体设计规划施工,旧戏楼、办公室的拆除工程由乙方负责,并将文化广场美化、绿化及安装健身设施。5、以上所述工程款全部由乙方出资。八、双方责任和权利:1、甲方负责协调施工现场的水、电‘协助乙方施工。2、乙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向甲方交纳工程保证金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到工程主体封顶由甲方返还给乙方;如乙方未能完成工程,甲方概不退还乙方押金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3、此项工程由乙方设计甲方监督,甲乙双方意见一致后按设计施工。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若施工过程中出现任何伤亡事故由乙方负全责,与甲方无关。九、其他事项:1、乙方施工所用建筑材料必须达到国际,必要时向甲方提供材质报告单,如钢筋、水泥、装饰材料等。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结果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并已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存档壹份。签字盖章生效。4、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之后,被告石爱龙将全部工程承包与被告米彦龙建设,并于2013年9月20日石爱龙作为甲方、米彦龙作为乙方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一、承包性质:总承包。二、承包范围:平山县田兴村新民居毛坯房交房(不含税金);三、单价:柒佰陆拾元每平米;四、工期:2013、9、20——2014、9、20”;乙方须资质、证件、手续齐全,乙方必须按图施工,并按进度计划完成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进度计划以甲方安排并征求哥工种确认后的可行性计划为准,由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支付违约金元/天,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如甲方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除对乙方每天元的补偿外,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五、安全生产目标:······;六、文明施工:······;七、甲方责任:甲方负责做好施工现场三通一平、设备配置、施工图纸的提供等施工组织准备工作,及时提前下达工作业计划和任务单,全面贯彻执行规范标准和公司规章制度。八、工程结算方式:按工程量结算,一层封顶(含地下室)五天内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50%,四层封顶支付完成工程量的50%,主体封顶五天内付工程总造价的5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总造价的97%,余3%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质保金全部结清,如因甲方资金原因造成停工,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如乙方责任,造成的停工,工程延误,均由乙方负责;九、其他约定:······;十、劳动争议:······。十一、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备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被告米彦龙承包石爱龙的建设工程后,即招用各种施工人员开始建设施工,雇佣尹新生为工长并负责全面工作。被告米彦龙雇佣原告米六子负责收料、管库并协助工长管理日常工作,月工资5500元,工作了12.5个月,工资共计68750元,已给付原告工资6000元,尚欠62750元,有尹新生出具的、并经被告米彦龙签字确认的工程管理人员工资支付及尚欠工资数额表为证。之后,原告为讨要所欠工资到相关政府政府部门多次上访,米彦龙仍不能支付原告工资,遂于2015年5月19日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米彦龙支付原告工资62750元,被告石爱龙、田兴村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从被告石爱龙与石爱龙所签《施工合同》内容看,石爱龙欲在田兴村戏楼、办公室周边开发建设新民居,需占用部分办公室院内场地,经协商,被告田兴村委同意被告石爱龙开发项目,由石爱龙拆除已成危房的戏楼、办公室重建回迁,免收石爱龙的土地补偿费用,而且所开发的新民居住宅楼的由石爱龙出售,收益归石爱龙,房地产开发人是石爱龙并非田兴村委,所以,该《施工合同》实为一份拆迁、回迁、土地补偿协议,石爱龙实为新民居商品楼的开发人。石爱龙作为建设单位将其工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米彦龙,被告米彦龙在施工中雇佣原告负责收料、管库并协助工长管理日常工作,至今尚欠原告的工资62750元,有其所雇佣的负责全面工作的工长尹新生出具的、并经被告米彦龙签字确认的工程管理人员工资支付及尚欠工资数额表为证,应予认定,原告诉求被告米彦龙给付,应予支持;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第12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石爱龙应对被告米彦龙所欠原告的工资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田兴村委既非建设单位,亦非发包方,也非雇主,原告要求被告田兴村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米彦龙给付原告米六子工资62750元,被告石爱龙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驳回原告米六子对被告平山县大吾乡田兴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68元,由被告米彦龙负担。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交纳。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石爱龙称,被上诉人米六子在被上诉人米彦龙其他三个工地干活,并没有在涉案工地干活。对此,被上诉人米六子、村委会未予认可。对一审查明的其它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石爱龙与被上诉人村委会签订的《施工合同》内容为,被上诉人村委会的办公室周边开发新民居,需要占用办公室院内的部分场地,双方协商,同意上诉人石爱龙开发项目,免收上诉人石爱龙的土地补偿费,所开发的新民居住宅楼由上诉人石爱龙出售,收益归上诉人石爱龙。该房地产的开发人为上诉人石爱龙。一审认定施工合同实为一份拆迁、回迁、土地补偿协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石爱龙称被上诉人村委会为发包方,理由不成立。上诉人石爱龙称,被上诉人米六子在被上诉人米彦龙其他三个工地干活,并没有在涉案工地干活,上诉人石爱龙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一审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程序合法。综上所述,上诉人石爱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68元,由上诉人石爱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根山审判员  高瑞江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