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201执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申家德与赛买提·马木提、卡德尔·拜克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家德,赛买提·马木提,卡德尔·拜克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201执字第1209号申请执行人:申家德,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密市。被执行人:赛买提·马木提,男,维吾尔族,农民,住哈密市。被执行人:卡德尔·拜克尔,男,维吾尔族,农民,住哈密市。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1339号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申家德与被执行人赛买提·马木提、卡德尔·拜克尔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8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1339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艾尼瓦·司坎旦审判员阿不都卡得尔·阿不里米提审判员田仲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古丽尼沙·斯坎旦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