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31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陈章福与中国农业银行隆林各族自治县支行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章福,中国农业银行隆林各族自治县支行,王明瑞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31民初730号原告:陈章福,男,1943年9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隆林各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兴隆街。法定代表人:汤芝树,该行行长。第三人:王明瑞,曾用名:王瑞,男,成年,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原告陈章福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隆林各族自治县支行、第三人王明瑞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原告陈章福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章福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章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章福负担。审 判 长 王高峰审 判 员 杨思胜人民陪审员 黄仁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