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2民初498号
原告: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和平南路4号。
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成发,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仰超生,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原告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仰超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建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