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21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兰世贵、郑德碧等与开阳县楠木渡镇临江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世贵,郑德碧,兰代金,兰代燕,开阳县楠木渡镇临江村村民委员会,开阳县楠木渡镇临江村干元堡村民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21民初1238号原告兰世贵,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原告郑德碧,女,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原告兰代金,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原告兰代燕,女,199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毛夏卢、王杰,系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开阳县楠木渡镇临江村村民委员会,住址:开阳县楠木渡镇临江村。法定代表人荣召才,系该村主任。第三人开阳县楠木渡镇临江村干元堡村民组,住址:开阳县楠木渡镇临江村干元堡组。法定代表人杨克勇,系该村民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世贵、郑德碧、兰代金、兰代燕与被告开阳县楠木渡镇临江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开阳县楠木渡镇临江村干元堡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原告起诉请求分配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土地征收补偿费共计88540元,经核实该费用现尚未支付给原告所属的楠木××镇××村村民委员会,原告也未向法院提交楠木××镇××村村民委员会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方案。本院认为,土地补偿费属失地补偿,根据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该组织有权决定该土地补偿费是否分配和如何分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分配方案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配土地补偿费的,人民法院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但该费用尚未支付到楠木××镇××村村民委员会,原告也未向法院提交楠木××镇××村村民委员会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方案,故本案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兰世贵、郑德碧、兰代金、兰代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音奎代理审判员 王泽盆人民陪审员 刘学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