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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念玲、渑池县锦苑大酒店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念玲,渑池县锦苑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688号申请执行人张念玲,女,1970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渑池县锦苑大酒店。住所地:渑池县会盟大道。法定代表人郭金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念玲申请执行渑池县锦苑大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经司法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东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