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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3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军与戴志坚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戴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3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军,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被执行人戴志坚,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戴志坚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戴志坚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军工资人民币1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黄串连没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和土地等财产。查明执行人戴志坚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扣划,扣除受理费和执行费后,余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戴志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申请执行人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志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