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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德路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02刑初417号公诉机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德路,群众,无业。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1999年8月27日被肥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27日被肥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肥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于2014年6月21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山检公刑诉[2016]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德路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司珊,被告人张德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张德路在泰安市东岳大街中泰证券门口停车处,盗窃被害人张某捷安特牌ATX870型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1620元。2、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张德路在泰安市东岳中学南门停车处,盗窃被害人刘某甲美利达牌52017型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1890元。3、2016年5月24日,被告人张德路在泰安六中老校区南侧的停车处,盗窃被害人邱某捷安特牌ATX690HD新年红型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2280元。4、2016年5月24日,被告人张德路在泰安六中老校区南侧统一银座门口停车处,盗窃被害人宋某乙美利达牌公爵600型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2160元。5、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张德路在泰安市岱庙北门西的停车处,盗窃被害人王某美利达牌挑战者300型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2700元。6、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张德路在泰安六中老校区南侧东西胡同内中国体彩对面停车处,盗窃被害人刘某乙美利达牌公爵600型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2160元。综上,被告人张德路盗窃6起,涉案价值共计12810元。另查明,被告人张德路于2016年5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时从被告人处扣押断线钳一把、休闲帽一个、手提包一个。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宋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王某、刘某甲、邱某、宋某乙、刘某乙的陈述,泰安市泰山区价格认定所2016年6月28日出具的泰山价鉴字[2016]89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工作说明、身份证明、到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张德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德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成立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及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等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德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押断线钳一把、休闲帽一个、手提包一个予以没收。三、责令被告人张德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张兖华经济损失1620元、刘立祥1890元、邱营2280元、宋斯清2160元、王浩然2700元、刘梦琦21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戚桂亮人民陪审员  王 红人民陪审员  吕琳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营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