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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刑更2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罪犯黄胜兵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胜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刑更2463号罪犯黄胜兵,男,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泸州市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4日作出(2008)西刑初字第46号判决,以被告人黄胜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执行),刑期自2007年9月8日起至2022年9月7日止。宣判后,被告人黄胜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7日作出(2008)云高刑终字第7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08年6月11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10年8月4日、2011年11月15日、2013年3月20日、2014年5月30日、2015年8月21日裁定对罪犯黄胜兵共减刑四年。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6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黄胜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胜兵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胜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胜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勇审判员 邱开荣人民陪审员吕志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韬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