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终5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天津侯锋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纺织服装研究院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侯锋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纺织服装研究院,天津石开有道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55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侯锋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重庆道168号(新1**号)平房。法定代表人:徐京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维维,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颖,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纺织服装研究院,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河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葛传兵,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天津石开有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23号702。法定代表人:侯跃生,经理。上诉人天津侯锋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市纺织服装研究院、原审被告天津石开有道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侯锋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同意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侯锋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侯锋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天津侯锋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秀云代理审判员 王晓乐代理审判员 张玉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思睿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