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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91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锦州金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郝晓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金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郝晓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91民初748号原告锦州金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绣天第B区22号。法定代表人付维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继春,辽宁文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晓帅,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金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郝晓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锦州金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金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锦州金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树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俊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