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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红山区发达水箱修理部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红山区发达水箱修理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233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红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红山区发达水箱修理部。本院在执行赤峰市红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红山区发达水箱修理部非诉行政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丛树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茳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