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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5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杜鹃与李永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5执327号申请执行人杜鹃,女,1975年11月8日生,寿阳县人。被执行人李永奇,男,1963年8月8日生,寿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鹃与被执行人李永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李永奇暂无足额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扣划,名下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杜鹃在规定期限内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永奇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收入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王 浩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