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民初3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孝感市孝南区华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梦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海桥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孝感市孝南区华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梦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海桥,刘卫珍,李胜忠,程志勇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3152号原告:孝感市孝南区华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文化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588206412e。法定代表人冷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游贵桥,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请执行,领取处分执行物,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湖北梦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梦泽大道33号。组织机构代码:79592108-0。法定代表人任国清,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海桥,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告:刘卫珍,女,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告:李胜忠,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告:程志勇,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感市孝南区华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梦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海桥、刘卫珍、李胜忠、程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孝感市孝南区华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800元,减半收取16900元,由原告孝感市孝南区华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军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