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7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武某与张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张某,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7执247号申请执行人武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任某。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武某申请张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在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利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师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