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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7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武某与张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张某,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7执247号申请执行人武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任某。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武某申请张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在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利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师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