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2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庭华与被告唐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庭华,唐子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182民初1585号原告张庭华,男,汉族。被告唐子武,男,汉族。原告张庭华与被告唐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庭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子武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庭华诉称,唐子武于2002年12月因家庭困难急需用钱,向张庭华借款4500.00元,并出具欠据。现起诉要求唐子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9000.00元。被告唐子武未答辩。张庭华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1、欠条一份,证明唐子武于2002年12月2日向张庭华借款4500.00元。2、证明一份,证实唐子武系新发镇德立村村民,已在外打工多年,无法联系。3、证人刘利君证实,刘利君和张庭华是朋友,大约十多年前的一天,刘利君去张庭华家串门,看见有一人也在张庭华家,说向张庭华借钱,张庭华到里屋取出一沓钱给那个人,那个人查完钱之后给出的欠条,出完条后就走了,后张庭华说刚才那个人是德立村的,是张庭华的朋友。另其证实刘利君到张庭华家不一会儿又来了一个人,刘利君不认识。4、证人王文庆证实,大约十多年前,王文庆去张庭华家办事,碰见有两个人也在张庭华家,其中有一个人在那里写欠条,写完条之后就走了,后张庭华说走这个人是德立村的一个朋友,家庭困难过来借钱。被告唐子武未提交证据。经本院庭审审查认为,张庭华提交的证据与证人证实的事实具有客观性及关联性,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2日,唐子武因家庭生活向张庭华借款4500.00元,并出具欠条,无利息及还款期限约定。现张庭华起诉要求唐子武偿还欠款本金4500.00元、利息4500.00元,合计本息90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唐子武向张庭华借款4500.00元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唐子武出具的欠条及证人证言在卷佐证,唐子武应当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张庭华要求唐子武给付借款利息4500.00元,因欠条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故对其主张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子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庭华欠款4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唐子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判长 栾良玉审判员 陈真义审判员 邱 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