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123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姬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583号原告:姬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县幼儿园教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姬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该债务为被告家庭共同债务,债务承担人未确定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军 贤审 判 员 何 新 忠人民陪审员 庞 亚 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彩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