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7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泰兴市嘉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阚纪兰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嘉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阚纪兰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7221号原告:泰兴市嘉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中兴大道90号。法定代表人:殷勇。被告:阚纪兰。原告泰兴市嘉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阚纪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2016年10月2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泰兴市嘉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泰兴市嘉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陈立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月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