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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3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沈海东与文渊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海东,文渊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3658号原告:沈海东。被告:文渊航。原告沈海东与被告文渊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沈海东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海东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海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沈海东已预交),由沈海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静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