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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民终49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宣迎利与刘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宣迎利,刘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终49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宣迎利,个体户,住宾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健,住宾县。上诉人宣迎利因与被上诉人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宾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5民初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宣迎利收到法院诉讼费缴纳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宣迎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立辉代理审判员  李秀艳代理审判员  赵红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赫英斌 来源:百度搜索“”